bet28365游戏章程 (bet28365游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4年5月13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4 年 9 月 4 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bet28365游戏,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CR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五)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搭建采购平台,开展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 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和个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八)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其他房地产行业组织和有关行业组织;
(二)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投融资、法律及部品、部件生产供应等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四)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拖欠不交纳视为自动退会,不颁发会员证;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贷款融资、信息资讯、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反映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协助本会做好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及催交会费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3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