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2014-06-06 09:55:58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提供重要支撑。

  二、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全省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加强和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2.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为其查询提供便利。

  (二)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

  1.在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按照标准统一、联合监管、第三方制作的原则,在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省发改委<省信用办>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各市信用办、招管办。2014年6月)

  2.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中,按照“绿色评价体系”的要求,应用企业信用报告。(浙江证监局。2014年6月)

  3.在药品安全监管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订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4年6月)

  4.在社会组织评估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订社会组织评估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在评估环节中积极推广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信用办>。2014年6月)

  5.在融资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日常监管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2014年6月)

  6.鼓励和支持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中介服务、股权投资、融资项目等领域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2014年6月底前推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制定信用报告应用的工作方案,2014年8月实施。(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办。)

  (三)加快信用制度建设

  1.推进《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条例》的立法进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2015年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2016年出台。(省发改委<省信用办>会同省法制办。)

  2.出台《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明确奖惩实施的主体、企业分类、荣誉和失信信息认定、奖惩措施、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推动企业联合奖惩机制的形成。(省发改委<省信用办>会同省法制办。2014年6月)

  3.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分别制定信用联合奖惩的具体规定。

  4.制定《浙江省征信机构管理工作指引》。(人行杭州中心支行。2014年6月)

  5.修订《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发改委<省信用办>。2014年6月)

  三、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主体责任。省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编办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加大考核力度。将查询和应用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地方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各地方各部门要在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省发改委(信用办)。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和应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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