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8 16:01:31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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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
招投标管理办法
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由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负责,招标选取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一条 招标范围:
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认可的具有信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
第二条 招标条件:
(一)从事过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在社会上有良好影响;
(二)熟悉房地产行业,参加过信管委组织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培训;
(三)取费合理。
第三条 投标要求:
(一)投标文件
1、单位主要法律文本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单位介绍、从业经历及从事过的信用评价报告样本;
3、公司主要人员构成情况、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4、投标应包含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技术标需要说明实力,自愿工作区域,工作方案和计划等;商务标(报价)需要详细说明取费构成;
5、其它与信用评价有关的资料。
(二)服务范围
1、为信用评价对象提供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服务;
2、可提供信用产品、金融、品牌价值等衍生服务。
(三)服务责任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
2、采集信用信息要规范,保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
3、严格按照信用评价程序,依据《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4、不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获悉的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5、接受信管委的监管和日常检查;
6、严格执行信用评价执业规则;
7、严格遵守《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评标
(一)信管委组织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负责评标。
(二)同等条件下,在参评企业所在地的或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投标机构优先选取。
(三)经评标选取,信管委对中标机构发函通知。
第五条 信管委每年度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从中标者中随机选择评价机构,并由信管委与评价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条 中标机构受信管委委托,依据《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相应的信用评价报告。
第七条 中标机构应向信管委提供信用评价的有关材料,同时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联系和处理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第八条 中标机构应当建立评估资料数据库,并按有关信息管理规定长期保存,有效期为10年。
第九条 中标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时其从业人员如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信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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