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 【城 市】:湖南
  • 【颁发时间】:2005-04-09
  • 【发文字号】:湘建房[2005]92号
  • 【发文机构】:湖南省建设厅
  • 【实施日期】:2005-05-16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 别】:搬迁拆迁安置

法规内容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ΟΟ五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向拆迁范围公告,并举行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行政裁决前或者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时间不计入有关时限。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拆迁当事人是指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所涉及的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申请人、拆迁当事人、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以及听证代表等相关单位。听证代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邀请人大、政协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的代表组成。参加听证的听证代表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

  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设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一至三名,记录员一名。主持人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工作。

  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与拆迁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七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拆迁单位、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陈述意见;

  (六)听证代表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七)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 申请人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无故缺席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五)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拆迁当事人、拆迁单位以及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的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六)听证代表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ΟΟ五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