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 【城 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03-11-10
  •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3]24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3-11-10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 别】:搬迁拆迁安置

法规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房屋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近年来,本市房屋拆迁工作总体上进行平稳,为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广大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保障各项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房屋拆迁量增大,拆迁纠纷和上访增加,特别是近期发生了多起违法拆迁事件,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市场秩序,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房屋拆迁工作

  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北京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当前,北京城市建设围绕奥运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进入全面展开的关键时期。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转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做法,切实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的房屋拆迁,要实行区县领导负责制,可组建临时性专门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二、严格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落实房屋拆迁前的准备工作

  市、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依法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规划是实施房屋拆迁的重要依据,房屋拆迁审批要严格依据立项、规划等相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划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拆迁范围。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拆迁人必须做好拆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落实拆迁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资金要专项存储,保证拆迁需要。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拆迁前期准备工作不落实的项目,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坚持依法拆迁,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坚决打击违法拆迁行为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权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依法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对确有生活困难及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要在坚持政策严肃性的同时,研究合情合理的办法,妥善安排和处置;对特殊困难户在没有妥善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对于极少数不讲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被拆迁人,要在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引导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拆迁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要严格强制拆迁管理,规范强制拆迁行为。在国土房管部门裁决后,被拆迁人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区县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区县政府批准和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审查,明确执行机关、协助部门及其责任,执行前要制定详尽的强制拆迁预案,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周密措施和现场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强制拆迁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各区县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不按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违法拆迁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破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公开处理;国土房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拆迁单位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违法、违规的单位资质和工作人员上岗证;各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村委会等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拆迁“阳光工程”,坚持文明拆迁,加强拆迁队伍管理,提高拆迁管理水平

  推进拆迁“阳光工程”,坚决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腐败问题,增加拆迁政策和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拆迁补偿安置公示制度,拆迁现场必须公示拆迁政策、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情况、拆迁工作纪律和拆迁举报监督电话等。拆迁、评估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完善拆迁市场,落实拆迁招投标制度,建立拆迁行业信用系统和拆迁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坚持规范服务、文明拆迁。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都应制定文明拆迁守则,讲文明语言,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加强对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资质条件。拆迁和评估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防止拆迁行业盲目扩张。调控拆迁行业整体规模,引导和促进拆迁队伍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对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拆迁执业资格管理。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组织清理整顿全市拆迁和评估单位,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或有违规拆迁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对不认真落实拆迁“阳光工程”和文明拆迁各项措施的拆迁和评估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加强拆迁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区县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房屋拆迁管理监督机制。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创新拆迁管理体制,提高拆迁管理和监督效率,建立房屋拆迁长效管理体制。

  五、保证拆迁安置住房供应,加强危改回迁房建设管理

  保证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的供应。市发展和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安排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当前,要特别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进一步搞活住房二、三级市场,满足被拆迁人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购租住房需求。加强危改回迁房建设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按期回迁,减少安置纠纷。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房屋安置的,要按照规定筹建安置住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安置住房不落实的,不得批准拆迁。

  六、明确拆迁工作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平稳、有序、依法拆迁的要求,建立和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责任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对于没有依法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落实拆迁招投标制度、没有督促落实拆迁公示制度、没有依法裁决、拆迁单位资质管理不到位的,要追究拆迁管理部门责任。对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组织工作不到位,没有制定和落实强制拆迁预案,引起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区县政府责任。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法定程序即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违法拆迁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立案查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七、努力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落实拆迁举报、监察制度

  加强拆迁信访接待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对信访人员的合理要求,应认真督促拆迁人限期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敦促拆迁人创造条件,早日解决。对信访人员的不合理要求,要做好说服工作。完善拆迁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积极预防和化解拆迁矛盾。拆迁和评估单位要在拆迁现场设立政策咨询和接待点,争取在现场和当地解决问题。

  落实拆迁举报和监察制度。市、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的拆迁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做到有案必查,有举报必答复。加强房屋拆迁监察审计工作,严肃查处拆迁中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房屋拆迁宣传工作,建立舆论和社区监督机制

  加大房屋拆迁政策和拆迁工作的宣传力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作用,及时研究社会舆论反映的拆迁问题,完善拆迁政策,改进拆迁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积极组织拆迁和评估单位开展拆迁现场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和解释拆迁政策,告知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协调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加强对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的宣传,防止渲染、炒作,避免误导,激化矛盾。充分发挥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作用,引导群众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监督各项拆迁政策的执行,以及拆迁“阳光工程” 和文明拆迁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