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内财综字[1998]1228号
发布日期:1998-11-24
执行日期:1998-11-24
根据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财政厅内财综字[1998]358号《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领拨缴交
为了加快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领拨、缴交进度,减少拨款环节,增加职工补贴计息,自治区各行政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按季直接向财政厅领拨住房公积金补贴,驻呼以外的单位和不具备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领拨。
自治区财政厅在审核各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缴款凭证后,向各单位直接拨付住房公积金补贴。各单位在接到财政厅拨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后,必须在五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缴存到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不按规定办理缴存的单位,财政厅不予拨付下季度补贴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进行财务监督,各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缴存、支付、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补贴要专项用于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专门报送财务收支决算。
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住房公积金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要求五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到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后,借记“经旨支出——专项支出——住房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对于事业单位:按季接到财政厅拨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时,代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要求五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到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记“专项支出——住房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各单位将上述住房公积金收支数额,按要求单独反映在向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报送的地方行政事业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的“城市住房基金拨款”收入项目和“缴纳公积金”支出项目中,同时上述数字不在各单位向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年工会度报表中反映。
4、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帐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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