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文 号:宁价费发[2005]62号
发布日期:2005-5-1
执行日期:2005-5-1
银川市物价局:
《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5]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收费中的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仍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3%?2%计收。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屋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三、本批复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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