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稳定、有序和健康地发展,使住宅物业服务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制定了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三、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拟超出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0〕99号)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现场核实、成本测算基础上,严格核定。
四、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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